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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杨风平与阜平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风平,阜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行初37号原告杨风平,女,汉族,1961年9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委托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增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北街67号,组织机构代码72880306-8.法定代表人刘靖,该县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风平诉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一案中,原告杨风平以其与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风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杨风平撤回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风平负担。审 判 长  杨晏燕代理审判员  周兴旺代理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南佳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