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9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彭召彬、曾长英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李公湾村湾滩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召彬,曾长英,怀化市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李公湾村湾滩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992号之一原告:彭召彬,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原告:曾长英,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召彬,男,系原告之夫。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李公湾村湾滩村民小组。负责人:彭岗林。原告彭召彬、曾长英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李公湾村湾滩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彭召彬、曾长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召彬、曾长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召彬、曾长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减半收取1687.5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1305元,共计2992.5元,由原告彭召彬、曾长英承担。审 判 长 粟多海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