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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与吴琳、陈才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吴琳,陈才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朱昌学,行长。被执行人:吴琳,女,1978年8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陈才生,男,1941年3月24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与吴琳、陈才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琳、陈才生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琳、陈才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约谈,告知其执行不能的情况,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暂时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张建国审判员 XX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