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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6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圳洪、谢结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圳洪,谢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6财保10号申请人陈圳洪,男,汉族,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德庆县。被申请人谢结明,住址广东省封开县。是粤H×××××号中型自卸货车所有人。申请人陈圳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停放在德庆县XXXXX的被申请人谢结明的价值5万元粤H×××××号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并提供其继承的位于德庆县XXXXX土地使用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圳洪的父亲陈亚买在与被申请人谢结明发生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已��成申请人的损失约28万元,被申请人未予支付。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谢结明的粤H×××××号中型自卸货车,由现停放处德庆县XXXXX保管;查封期限为2017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案件申请费520元,由陈圳洪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