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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与张淑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张淑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4369号原告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民族街1号。法定代表人邢延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敏,女,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工作人员,现住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刘殿斌,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工作人员,现住新民市。被告张淑媛,女,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诉被告张淑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