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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一龙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一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终191号原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一龙,男,汉族,1994年2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垫江县,住垫江县。因吸毒,于2014年3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7年7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两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一龙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渝0231刑初3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董一龙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对原判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一龙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一龙撤回上诉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一龙撤回上诉。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书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 非审 判 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张胜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瞿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