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梅英与李晓红、牛文清、许春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梅英,李晓红,牛文清,许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梅英,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晓红,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文清,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春生,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梅英与李晓红、牛文清、许春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晓红在安泽县府城镇城墙岭有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晓红所有的位于安泽县府城镇城墙岭房屋一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亚琪书 记 员 张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