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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梅英与李晓红、牛文清、许春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梅英,李晓红,牛文清,许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梅英,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晓红,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文清,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春生,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梅英与李晓红、牛文清、许春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晓红在安泽县府城镇城墙岭有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晓红所有的位于安泽县府城镇城墙岭房屋一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亚琪书 记 员 张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