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605万林森与周洪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林森,周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605号申请执行人:万林森,男,1957年5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周洪海,男,1968年6月28日生,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执行万林森与周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代理审判员 龚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泓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