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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605万林森与周洪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林森,周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605号申请执行人:万林森,男,1957年5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周洪海,男,1968年6月28日生,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执行万林森与周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代理审判员  龚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泓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