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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18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薛某1与邱某某、薛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1,邱某某,薛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8740号原告:薛某1,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迎春,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女,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薛某2,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薛某1与被告邱某某、薛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依法继承泾东路XXX弄XXX号底层房屋50%的产权份额。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薛某3(2012年4月死亡)与被继承人杨某某(2005年2月死亡)两人有子女两人,即薛4(2017年5月死亡)与原告薛某1。两被告分别系薛4的妻女。经(2002)虹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海市泾东路XXX弄XXX号房屋底层产权归杨某某所有,二层房屋产权归薛4所有。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首先遗产的范围应当清晰、明确,2017年7月21日,上海市虹口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邱某某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本案系争的上海市泾东路XXX弄XXX号房屋已被征收,且征收补偿款在可以享受征收利益的当事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其中被继承人可享有的征收利益的数额尚未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尚不明确,待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明确之后,当事人方能提起继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修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