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6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合肥贝林物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润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贝林物业有限公司,安徽润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242号原告:合肥贝林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新景花园16幢商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182764。法定代表人:袁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安徽润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凤阳西路北侧恒丰大厦A座2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94813019。法定代表人:施俊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圆,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贝林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润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贝林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发传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时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