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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傅晨阳与张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晨阳,张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705号原告:傅晨阳,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张星,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傅晨阳与被告张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傅晨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傅晨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晨阳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傅晨阳负担。审 判 长  朱良回人民陪审员  蒋玉楼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晶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