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傅晨阳与张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晨阳,张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705号原告:傅晨阳,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张星,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傅晨阳与被告张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傅晨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傅晨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晨阳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傅晨阳负担。审 判 长 朱良回人民陪审员 蒋玉楼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晶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