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终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卫、郑怀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卫,郑怀德,姜子和,四川勃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山永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10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卫,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怀德,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子和,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勃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心���区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谈拥政,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永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双江路。法定代表人:蒋泽兴,董事长。第三人: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弄***号***室。法定代表人:马刚,执行董事。上诉人黄卫、郑怀德、姜子和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勃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山永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卫、郑怀德、姜子和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无力支付二审诉讼费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卫、郑怀德、姜子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卫、郑怀德、姜子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冬梅审判员 汪世波审判员 李晓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