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115号申请人: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3月1日,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被申请人:杜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19日,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潘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甘1202民终3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8000元,剩余部分在2017年12月30日内全部履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甘1202民终3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预期不按约定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世云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