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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韦强、黎燕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强,黎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837号申请执行人:韦强,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黎燕峰,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韦强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03民初18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当日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被执行人应向法院缴交执行费6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403民初1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桂球审判员  容立胜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