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执行延津县恒泰麦业有限公司、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延津县恒泰麦业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78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延津县恒泰麦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赵某申请执行延津县恒泰麦业有限公司、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6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