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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国强与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强,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宋国强,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国强与被执行人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已履行冶劳人仲裁字(2014)第90-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16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