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治华、罗晓艳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治华,罗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治华,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罗晓艳,女,1984年5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治华、罗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322执1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龚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春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