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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执4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商洛市商州区瑞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陵凭远工贸有限公司、于文平、王秋霞、余刘平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洛市商州区瑞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凭远工贸有限公司,余刘平,王秋霞,于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执47-15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瑞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路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陵凭远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余刘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文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秋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文平,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于文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瑞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陵凭远工贸有限公司、于文平、王秋霞、余刘平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8日作出(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陵凭远工贸有限公司、于文平、王秋霞、余刘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商洛市商州区瑞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本金192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54960元、律师费10万元。执行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王秋霞、余刘平所有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1号华发新城五期219、192两幢别墅依法委托评估,评估价值19368346元。2017年6月6日,本院对两幢别墅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成交价款共计19978346元,192幢房屋租赁费21000元,总计19999346元,扣除执行费96460元、物业欠费160291.8元,剩余19742594.2元。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6)陕10执47-8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商洛市商州区瑞元小额贷款公司受偿17097564.39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受偿2645029.81元。因被执行人财产被处置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瑞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卫东审 判 员  郭 冬代理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