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辖终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洪素荷、刘交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素荷,刘交兵,中山市横栏远大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玉雅阁灯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素荷,女,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交兵,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山市横栏远大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洪素荷。原审被告:中山市玉雅阁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肖孝英。上诉人洪素荷因与被上诉人刘交兵以及原审被告中山市横栏远大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中山市玉雅阁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雅阁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2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交兵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取得名称为“灯饰配件(89020)中柱”、专利号为ZL20143052××××.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经调查发现,洪素荷、远大公司、玉雅阁公司生产了灯饰配件中柱(名称为80185中柱),且该灯饰配件制造灯具后对外销售。洪素荷、远大公司、玉雅阁公司的行为侵犯刘交兵的专利权,给刘交兵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诉请判令洪素荷、远大公司、玉雅阁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赔偿刘交兵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洪素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与刘交兵之间对诉讼管辖法院并没有事前约定,事后也没有达成管辖协议,因此,应按一般的“原告就被告”的民事纠纷管辖原则来确定诉讼管辖法院。鉴于洪素荷名下的企业早已注销,目前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岭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岭市,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玉雅阁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洪素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洪素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洪素荷负担。洪素荷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洪素荷目前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岭市,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具有管辖权。既然两地法院都具有管辖权,为了方便洪素荷在住所地参与诉讼,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刘交兵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中,玉雅阁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刘交兵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本案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因此,洪素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洪素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洪素荷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