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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9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滕发君与吴某吴某1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发君,吴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9277号原告:滕发君,女,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干(系原告儿子),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医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吴某,男,200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铜梁区。法定代理人:吴某1(系吴某父亲),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区。法定代理人:姜某(系吴某母亲),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暨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吴某1,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暨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姜某,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县。原告滕发君与被告吴某、吴某1、姜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滕发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发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滕发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发君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滕发君负担。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