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执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劲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项劲松,重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4539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附1号、附2号、F6-34层,组织机构代码90285585-X。负责人罗小凤,行长。被执行人项劲松,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重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一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2878-9。法定代表人张大林,经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劲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依据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4570号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劲松支付375665.74元及违约金及延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必元审 判 员  鲍伟来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晓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