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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拥军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拥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2刑初502号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拥军,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睢县。因涉嫌贪污,于2017年2月8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外逃),2017年5月21日被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迎胜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同年5月23日睢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6月7日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睢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拥军犯贪污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文治、周小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拥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份至2015年1月份,被告人袁拥军在担任睢县城郊乡余庄村民委员会委员期间,在协助城郊乡人民政府负责领取、发放本村三组村民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次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共非法占有征地补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358839.9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4月份,被告人袁拥军在发放睢县城内富民路西侧、凤城大道南侧本村三组村民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款过程中,在明知其哥哥袁新建、父亲袁其文领取分期补偿款的情况下,以袁新建的名义上报被征土地1.1064亩,套取补偿款36511元、以袁其文的名义上报被征土地0.5532亩,套取补偿款18256元,合计套取袁新建、袁其文被征土地补偿款54767元,非法占为己有。2、2012年5月份,被告人袁拥军在未告知袁新建的情况下,冒名签字领取袁新建名下被征0.95亩土地剩余的补偿款20460元,后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3、2012年1月份,被告人袁拥军在发放凤城大道南侧本村三组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冒领村民韩某0.8298亩被征土地的补偿款27383.4元,非法占为己有。2013年2月份,被告人袁拥军重复上报该地块,将此次上报的补偿款发放给韩某。4、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袁拥军签字领取本村三组村民吴某的征地补偿款3651102元、刘某的征地补偿款107444.31元、韩某的征地补偿款4250元、韩宗臣的征地补偿款21250元,以上合计169455.51元,被告人称上述款项已退回城郊乡人民政府,被其非法占为己有。5、被告人袁拥军在接管负责本村委三组的征地补偿工作后,于2012年5月份,将睢县城郊乡余庄村委干部余某、宋玉凤之前发放给三组村民凤城大道两侧人均0.19亩的土地补偿款39468元(其中袁新建退出10890元、袁某2退出13068元、袁其中退出9306元、袁其红退出6204元)收回,非法占为己有。6、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袁拥军在发放2012年至2014年余庄村委三组村民被征土地分期补偿过程中,签名冒领村民韩某补偿款2530元、韩宗生补偿款6460元、孙国强补偿款5644元、孙富周补偿款3762元,以上合计18396元被袁拥军非法占为己有。7、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袁拥军签名领取2012年至2014年余庄村委三组村民吴某被征土地分期补偿款3373元、逯乾坤被征土地分期补偿款10896元、付某被征土地分期补偿款5408元、付君超被征土地分期补偿款6422元、逯振武、逯长青、逯红勇三家被征土地分期补偿款18811元后,在发放的过程中,未足额发放给村民,其中发放给吴某、逯乾坤各2000元,发放给付某、付君超各3000元,发放给逯振武、逯长青、逯红勇三家共计6000元,后将剩余的分期补偿款28910元非法占为己有。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拥军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袁拥军的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委托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迎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泰安市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现金支票、取款凭证、记账凭证等;证人张孝文、张某1、余某、朱某、逯春胜、尚某、吴某、韩某、刘某、李某1、杨某、袁某1、李某2、袁某2、陈某、张某2、汤某、付某、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拥军身为睢县城郊乡余庄村民委员会委员,在接受委托协助城郊乡人民政府从事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侵吞、骗取征地补偿款358839.9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拥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拥军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根据被告人袁拥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拥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人民币358839.91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阮传超审 判 员  袁中勇人民陪审员  周学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