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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8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8363朱亮府与丹阳伯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亮府,丹阳伯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8363号原告:朱亮府,男,汉族,1964年6月20日生,住浙江省仙居县,现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丹阳伯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玉泉路205号,组织机构代码60887131-4。法定代表人:荆火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亮府与被告丹阳伯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朱亮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亮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光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贤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