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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伍光财彭世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伍林军,彭世玲,伍光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177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93671。负责人:唐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菲,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林军,男,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彭世玲,女,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伍光财,男,汉族,1957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伍林军、彭世玲、伍光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824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罗晓军人民陪审员  XX难人民陪审员  梁承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