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8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安心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与孙小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安心安居物业有限公司,孙小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8448号原告:驻马店市安心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白桥路工行家属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礼,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该公司职工。被告:孙小茹,女,汉族,住驻马店市。原告驻马店市安心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小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安心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安心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