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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国友、赵建华与刘吉凡、依郎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友,赵建华,刘吉凡,依郎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753号申请人:王国友,男,1967年9月7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牙克石市。申请人:赵建华,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刘吉凡,女,1958年5月5日出生,达斡尔族,无固定职业,住牙克石市。被执行人:依郎泰,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牙克石市。王国友、赵建华诉刘吉凡、依郎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7)内0782民初18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房屋产权过户,执行费500元,我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法院依法下协助进行房产过户,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82民初18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