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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秀丽与付军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丽,付军,叶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517号原告:徐秀丽,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秦,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被告:付军,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被告:叶玲,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遂宁市。原告徐秀丽与被告付军、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秀丽于2017年10月19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军、叶玲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丽撤回对被告付军、叶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以上合计7420元,由原告徐秀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成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