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菏泽衡通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与杭州佩克昂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衡通实验仪器有限公司,杭州佩克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883号原告:菏泽衡通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736号。法定代表人:张先和,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娟,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佩克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1幢204室。法定代表人:解正阳,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峰,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衡通实验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佩克昂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衡通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衡通实验仪器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衡通实验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菏泽衡通实验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琦?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