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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复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军峰与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迎宾,杨军峰,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复23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迎宾,男,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居民。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杨军峰,男性,汉族,住三原县。被执行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池阳大街东段路北商贸街西排北5号。法定代表人刘娜,系该公司董事长。复议申请人张迎宾不服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张迎宾申请执行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4日将被执行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三原县支行所开的5个账户予以冻结,在执行回部分案件款后于2016年12月28日将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三原县人民法院查明,张迎宾申请执行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6)陕0422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经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三原县支行有开户。随即于2016年10月14日将被执行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三原县支行所开的5个账户(分别是26×××62.26×××44.26420701040014719.26×××10.26×××28)予以冻结,在执行回部分案件款后于2016年12月28日将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杨军峰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26×××28账号予以解冻。再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三原县支行分别于2013年2月20日和2012年6月21日签订“一手房业务合作贷款意向书”和“一手住房贷款业务银企合作协议书”,此两份协议分别为“池阳国际”楼盘项目和“精鑫购物广场”楼盘项目所做协议,其中为“池阳国际”楼盘项目而在中国农业银行三原县支行开两个账号分别为26×××44.26420701012001959;为“精鑫购物广场”楼盘项目而在中国农业银行三原县支行开两个账号分别为26×××10,26×××28。另查明,“精鑫购物广场”楼盘项目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杨军峰委托被执行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有委托开发协议为证。三原县人民法院认为,张迎宾申请执行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纠纷因“池阳国际”楼盘项目的房产买卖而起,“精鑫购物广场”楼盘项目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杨军峰委托被执行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杨军峰要求解冻的26×××28账号确为被执行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为“精鑫购物广场”楼盘项目而开之账号,26×××28账号内的款实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所有。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综合前因,在张迎宾申请执行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对26×××28账号予以冻结,实属不妥,应予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杨军峰的异议请求成立,撤销原对26×××28账号的冻结行为,对26×××28账号予以解除冻结。张迎宾复议称,张迎宾申请执行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6)陕0422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经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三原县支行有开户。随即于2016年10月14日将被执行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三原县支行所开的5个账户(分别是26×××62.26×××44.26420701040014719.26×××10.26×××28)予以冻结,在执行回部分案件款后于2016年12月28日将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杨军峰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26×××28账号予以解冻。本院查明,三原县人民法院依据(2016)陕0422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迎宾与执行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4日将被执行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三原县支行的(6420701040012762.26×××44.26420701040014719.26×××10.26×××28)帐号予以冻结,在执行回部分案件款后于2016年12月28日将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2017年2月17日,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杨军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26×××28账号予以解冻。本院认为,张迎宾申请执行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五个账号并无不妥。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杨军峰的异议称26×××28账号是“精鑫购物广场”楼盘项目为委托被执行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但账号内的款是否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所有,此节事实不清。三原县人民法院对异议人提出的26×××28账号予以解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三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继飞审判员  陈寒瑛审判员  庞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家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