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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张荣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张荣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757号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许昆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占伟,该公司职员。被告:张荣宇,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与被告张荣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倩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