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云同与董雪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同,董雪梅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730号原告:张云同,男,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董雪梅,女,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同诉被告董雪梅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 淼审 判 员 闫建仁人民陪审员 刁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