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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云同与董雪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同,董雪梅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730号原告:张云同,男,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董雪梅,女,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同诉被告董雪梅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 淼审 判 员  闫建仁人民陪审员  刁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