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晓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晓洪,沈振,李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497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青莲路380、38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9143069-3。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佳力,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夏晓洪,男,汉族,1973年2月8日,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沈振,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李国平,男,汉族,1981年1月26日,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晓洪、沈振、李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27406.43元,承担执行费96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521民初4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昭 平审判员 水 从 忠审判员 徐 同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