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81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潘建炎、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炎,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899号申请执行人:潘建炎,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聂平,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0481执899号申请执行人潘建炎与被执行人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聂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勒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尚欠款项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所欠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48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志鹏审判员  黄 友审判员  胡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