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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李春光与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康口腔门诊部、曹守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光,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康口腔门诊部,曹守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990号原告李春光,男,1985年6月8日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康口腔门诊部,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殷殿辉。被告曹守利,男,1976年10月16日生,住长春净月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光诉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康口腔门诊部、曹守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光承担。代理审判员  齐曼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