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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田波与何传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波,何传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田波,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何传稳,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胡集镇。田波与何传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鄂0881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何传稳欠田波78000元,何传稳于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580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田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向何传稳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何传稳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何传稳未履行。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何传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何传稳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邓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 庆书 记 员 曾宪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