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杨来顺与谷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来顺,谷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3民初1737号原告:杨来顺,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居民。被告:谷文英,女,1957年4月12日出生,回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居民。原告杨来顺与被告谷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来顺、被告谷文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来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谷文英清偿借款本金21500元;2.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5日,被告谷文英向我借款21500元,当时亲笔打了欠条,约定当年9月20日偿还。借款到期后,多次向她催要,她始终让等一等,一直等到现在也未还。故此,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上述请求。被告谷文英辩称,没有什么答辩意见,条子是我写的,但这个是高利贷,条子里含利息,本金是18000元。这款不是我用的,是原告借给贾红利的,我给原告打条子,贾红利给我打条子。原告杨来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2015年9月5日被告谷文英出具的借条一张,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5日被告谷文英向原告杨来顺借款215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9月20日,被告谷文英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来顺现金21500元贰万壹仟伍佰元整谷文英2015年9.5号9.20号归还”。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杨来顺向本院提交的借条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债务应及时偿还,未及时偿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杨来顺要求被告谷文英偿还借款2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谷文英主张款是原告借给贾红利的并提交2015年9月5日贾红利为其出具的借条一张,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被告谷文英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为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谷文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来顺借款2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被告谷文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小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