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静与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531号申请执行人杨静,男,被执行人梁强,男,申请执行人杨静与被执行人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824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强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现由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824执544号执行裁定书委托我院查封被执行人梁强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2720V奇瑞牌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6月6日将被执行人梁强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2720V奇瑞牌车查封完毕,查封期限为二年,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453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