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XXX与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634号原告:XXX,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邱现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晓,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该公司人事担当。原告XXX诉被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