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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胡晓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行,胡晓艳,徐佩,胡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59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行,住所地灵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325432557T。法定代表人:朱宇,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晓艳,女,1985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徐佩,男,198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胡晓云,男,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晓艳、徐佩、胡晓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执行员  徐虎执行员  尤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