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元市汇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绿昭、侯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汇鑫典当有限公司,张绿昭,侯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汇鑫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平,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绿昭,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侯春华,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2015)川广利州民初字第3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绿昭、侯春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绿昭、侯春华银行存款325513.60元(本金208000.00元、执行费3020.00元、利息9068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805.6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穆天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