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4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祺元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诺彩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张刘买卖���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祺元印刷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诺彩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张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46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祺元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第四工业区第四栋2层,组织机构代码060285669。法定代表人李勇兵��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诺彩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花路梅林多丽工业区厂房2栋7楼2703房,组织机构代码676663832。法定代表人张刘。被执行人张刘,男,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祺元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诺彩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张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诺彩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张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祺元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偿还货款40637.5元及利息(利息以4063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刘名下梅赛德斯-奔驰牌BJ7182VXL(车牌号为B125**),因轮候查封且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经向银行、车管、证券、市场监督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秉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