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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7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芭卡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芭卡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梁华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7918号原告:广州市芭卡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粤溪北路98号财汇产业园B1003-1房。法定代表人:周明济,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炎,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华忠,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芭卡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市芭卡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芭卡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74元,由原告广州市芭卡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黎美琼人民陪审员  卢文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国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