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冉兴伟与重庆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兴伟,重庆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836号申请执行人冉兴伟,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子育,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7区4号楼A3-407。注册号:5002430000156821-1-1。法定代表人:何俊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冉兴伟申请执行重庆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85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952元、生活津贴13266.4元、护理费1300元,共计90374.4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256元、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本院将案情告诉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8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昌文审 判 员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付友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从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