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3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本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本川,侯本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士绩。被执行人侯本川、侯本璞,于长柱、侯本崇。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本川、侯本璞,于长柱、侯本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113执1153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房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