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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邱顺江与钱树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顺江,钱树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1312号原告:邱顺江,男,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被告:钱树刚,男,汉族,云南文山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品,云南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邱顺江与被告钱树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邱顺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顺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顺江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邱顺江承担。审判员 杨 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