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训辉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训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4刑初165号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训辉,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住荆门市掇刀区。辩护人李晓泉,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训辉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俊莉、代理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训辉及其辩护人李晓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林训辉因没有钱用,便萌生了找人骗钱花的想法。后林训辉给以前的同事刘某打电话假称要和刘某一起合伙从新疆贩哈密瓜回荆门卖赚钱,并多次以去新疆需要路费、先出钱承包新疆当地瓜田、请货车运瓜回荆门等为由,骗取刘某共计人民币7355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训辉已退清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林训辉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训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手机微信聊天截图、通信记录、通话清单,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掇刀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掇公(掇刀石)行决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谅解书,适用非监禁刑社会调查表、调查笔录、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林训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训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训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训辉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林训辉的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训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林训辉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志军人民陪审员 王国斌人民陪审员 张乃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吴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