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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与被告陈祖军、李丽君、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陈祖军,李丽君,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32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路1888号。负责人:邹俊,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该行员工,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祖军,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李丽君,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光明社区人民中路1958号。法定代表人:李宫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与被告陈祖军、李丽君、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陈祖军立即偿还贷款本息3652580.44元(其中贷款本金3553187.02元,利息99393.42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李丽君对陈祖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对陈祖军、李丽君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陈祖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陈祖军、李丽君、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院认为,本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陈祖军在起诉前已死亡,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无法提供陈祖军的继承人的身份及继承人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陈祖军的继承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无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6024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白薇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