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执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先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立成,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智金山,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仑,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阳,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峰宇热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书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土地及证券信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案外人付丛明名下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舒兰市小城镇站前营业用房(一至三层),面积为254.25平方米的房屋,但该房屋现在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黎明审 判 员 马 英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