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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卜爱琴、王秀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爱琴,王秀平,黄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卜爱琴,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王秀平,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黄由林,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卜爱琴与被执行人王秀平、黄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782民初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5日、2017年10月20日通过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黄由林名下的闽H×××××号天籁牌汽车被另案查封,二被执行人坐落于武夷山市××街××号(金福商厦)A幢6层604室及C幢1层19杂物间的房产被另案查封。无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仪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军军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