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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42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4月26日。被告:高某某,男,汉族,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